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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药业: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8-06-20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8-42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

 满。为保证监事会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名第五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简历见附

 件),现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第五届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1 名,由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 2 名。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提名吴国森先生(简

 历见附件)为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上述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提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审议通过,股东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职工代表监事(段伟林先生、吴旭先生,简历见附件)共同

 组成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

资格和条件,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履行监事职责和义务。
    公司对第四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
感谢!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一、股东代表监事简历

        吴国森先生:1958 年9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黄冈工业

 系统企管干部、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

 监事会主席、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监事。

     吴国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77,921 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

 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交易所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情形,经查询核实,吴国森先生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

 格。

    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段伟林先生:1974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曾先后任北京

 六采国际食品有限公司成本会计;北京中医药大学药厂财务科科长;北京汇源

 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北京金菱一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棕榈

 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经理;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现任武汉雅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

     段伟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

 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监事的情形,经查询核实,段伟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吴旭先生:1978 年 12 月出生,高中学历,2001 年进入本公司并先后担任公

司生产车间操作班长、生产部调度员、公司后勤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公司牛磺酸

事业部安全环保主管、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吴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
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监事的情形,经查询核实,吴旭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