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0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之前,认真了解及
审阅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设备加工及制造框架协议>的议案》及其相关资
料,并进行了事前认可。现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公司提供技术质量指标等要求的加工及制造服务,以满足
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牛磺酸生产工艺改进及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本
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
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新生 王大宏 刘启亮
201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