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06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第 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十 三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条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第二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十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 五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仅需经公司董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销。 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保持不变。该修正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