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永安药业: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06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第 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十 三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条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第二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十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 五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仅需经公司董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销。                                   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保持不变。该修正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