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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分
别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了
解及审核了相关资料,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新生                   王大宏                  刘启亮




                                              2019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