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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药业: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2019-02-22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9-1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2019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总金

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 15.70 元/ 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

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 12 个月。

    3、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
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如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因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
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股份有效期
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公司在牛磺酸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较高,盈利持续增长,新建年产 3 万吨牛

磺酸食品添加剂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

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当前

资本市场情况,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估值水平等因素,制定公

司股份回购的计划,用于公司后期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70 元/ 股(含)的

条件下,若全额回购且按回购总金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

股份数量约 3,184,713 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08%,具体回购

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70 元/股(含),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
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主要是公司股价持续
低迷,未反映公司的合理价值,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公司认为本次
制定的回购价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回归,具有可行性和
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

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

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回购期限予以顺延,

但顺延后期限仍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

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

价格为人民币 15.70 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184,713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1.08%。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52,507,091       17.82%      55,691,804          18.90%
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242,175,409      82.18%      238,990,696         81.10%
通股

三、总股本         294,682,500      100.00%     294,682,500         100.00%


    2、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

为人民币 15.70 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592,357 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54%。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52,507,091       17.82%      54,099,448          18.36%
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242,175,409      82.18%      240,583,052         81.64%
通股
三、总股本         294,682,500      100.00%     294,682,500         100.00%


    二、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分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18.39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15.47 亿元,没有带息类金融负债(前述数据未经审计)。此次回购资金上限人
民币 5,000 万元,系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占可使用资金的比例不大,不会对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造成不利
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
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
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由于公司前期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持有股份的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可能根据资本市场的情况减持股份,但也不排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根据资本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表现增持公司股份的
可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回购期间的减持计划。

    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作为公司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公司
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开展相关事宜。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计划,可能导致公司回
购的股份经有权机构审议后予以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
权人。
    五、关于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二)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
数量、方式等;
    (三)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
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四)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在需要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下,办理《公
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及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五)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六、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回购股份将用作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且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的股份回购审

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2019 年 2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10)、《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11)、《独

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关于回购部分社

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12)、补充后的《关于回购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13)。

    3、2019 年 2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公告》。

    七、通知债权人及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1、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

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

人。

    2、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该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八、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
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存在如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因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
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股份有效期
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
了解及审核了相关资料,并对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
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是为
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4、本次回购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

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
法》《回购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
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

    4、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