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了解及审核了相关资料,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续签《技术合作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续签《技术合作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已
经我们事前认可。关联方继续为公司提供牛磺酸等相关生产工艺的研发及优化过
程中的各项技术研发、设备委托加工和使用等服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
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公允,其审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了表
决。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针对风险投资已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
适度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股
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是以确保公司日常经
营所需资金为前提,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新生 王大宏 刘启亮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