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6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与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加工及制造框架协议》事
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认为: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满足技术质量指标等要求的加工及制造
服务,有利于公司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价格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与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事项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浙江双子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双方之间已有良好
的合作关系,能够保证提供合格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新生 王大宏 刘启亮
2019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