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1-42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8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8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 月28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湖北省潜江经济开 发区广泽大道 2 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21 日(星期一)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77,518,50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6.3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 77,255,45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21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人,代表股份263,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93%。 2、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0,942,282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71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679,2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2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人,代表股份 263,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93%。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受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公司部分董事及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 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45,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2%;反对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8,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49%;反对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45,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2%;反对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8,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49%;反对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45,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2%;反对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8,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49%;反对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45,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2%;反对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8,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49%;反对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60,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6%;反对 158,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83,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9%;反对 158,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45,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2%;反对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8,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49%;反对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56,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9%;反对 1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80,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86%;反对 1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66,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8%;反对 1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0,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00%;反对 1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的总表决权份数为232,555,509份,当选非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 份数为38,759,252份。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逐名表决选举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获得持股数低于5%的股东的表决权份数 表决结果 陈勇 77,293,558 10,717,337 当选 洪仁贵 77,263,558 10,687,337 当选 丁红莉 77,288,558 10,712,337 当选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的总表决权份数为232,555,509份,当选非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份 数为38,759,252份。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逐名表决选举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获得持股数低于5%的股东的表决权份数 表决结果 赵纯祥 77,263,559 10,687,338 当选 张冰 77,283,559 10,707,338 当选 韩建涛 77,298,559 10,722,338 当选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0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20年度 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1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答邦彪、漆贤高律师远程 视频见证。律师事务所暨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二○二○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