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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药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2022年3月)2022-03-2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

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持续、

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合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津贴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发放;公司董事

长薪酬按本方案执行,内部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标准领取基本薪酬。

    监事津贴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发放,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按在公司担任

的岗位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控制短期行

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

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实施相关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公司

综合管理部为董事会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公司管理人员年度绩效

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协助董事会具体实施对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为基本

薪酬、绩效奖励(津贴)和特别奖励。

    第七条 董事长实行年薪制,年薪为160万元。

    董事的津贴标准为每年12万元。董事长的津贴标准为每年13万元。独立董事

的津贴标准为每年8万元。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基本薪酬为40万元,另有津贴每年8万元。监事会主席绩

效标准参照公司副总经理年度绩效薪酬标准执行。其他监事的津贴为每年6万元。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是一个固定的薪金。总经理基本薪酬

为100万元;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基本薪酬为100万元;其他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基本薪酬为50万元;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为

30万元。

    (二)年度绩效薪酬:指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优劣所得的报酬。

    经营状况的考核主要有三个指标:净利润(如果上年亏损,则本年用减亏的

数额来衡量)、现金流和安全环保指标。原则上,公司总营收、利润较上年度均

增长,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相应增长,若公司总营收、利润较上年度均下降,

高级管理人员无绩效奖金,且须从基本薪酬中扣除10%返还给公司。若公司总营

收、利润较上年度持平,高级管理人员无绩效奖金。
    年度绩效薪酬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另行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考核

细则》进行审议、考核。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

充福利、法定福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指年度身体健康检查等公司提

供的除法定福利之外的福利。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

充福利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提供。

    第十二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

绩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由董事长提出奖励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不再享受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果

依法定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才生

效,修改亦同,如果本规则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

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仅作为建立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总则,具体考核及实施细

则由公司计财部、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制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