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永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2011-12-11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信息公司”)出售资产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出让北京银通金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议案》,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公司将
持有的北京银通金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金达”)40%股权转让给
自然人张彦女士,公司持有银通金达 4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值为 52.89 万元,公
司原始投入成本为 200 万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20 万元。本次转让后,信息公
司不再持有银通金达股权。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范玉顺 支晓强 张一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