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永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2012-06-20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北京联
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
献的其他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
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实施《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范玉顺 支晓强 张一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