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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信永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3-12-17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区丰盛胡同28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010) 5776-3888; 传真: (010)5776-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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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3)第162号


致: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
园10号楼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取得
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3年11月29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了《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
年12月1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10号楼召开,由董事长李超勇主
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下午15:00至2013年12月16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099,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1%;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2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371,1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含
网络投票方式)共3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470,376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54.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2.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
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3
    (1)《关于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1.1 重大资产置换

    1.1.1 交易对象(置换主体)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2 拟置出资产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3 拟置入资产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4 资产置换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5 拟置出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作价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6 拟置出资产的承接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4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7 过渡期损益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8 职工安置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2 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3 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 2.4 拟购买资产

                                       5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 2.5 拟购买资产定价原则及作价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6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7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8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9 股份锁定期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10 滚存利润安排


                                       6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11 过渡期损益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3 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


                                       7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与民生银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569,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
                                       8
反对票401,110股;弃权票2,499,766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
的资格及网络投票人员的统计结果均为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张聪晓




                                                       王   慧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3 年 12 月 16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