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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2014-09-26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 O 一四年九月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4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 络 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信息公司
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既可以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通过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投票便利的,公司应当向股东
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
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
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
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一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 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
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
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五) 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
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 ,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
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该上市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
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
弃权。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
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
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
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
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
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
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
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
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
计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
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
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
果。股东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
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