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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14-09-26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陈俭、联想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陈俭、联想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彭      有限公司、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彭
       小军、李超勇。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      小军、李超勇。
       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陈俭认购
       18,253,431 股,联想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14,798,700 股,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
       认 购 14,798,700 股 , 彭 小 军 认 购
       1,699,299 股,李超勇认购 1,479,870
       股。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
       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5 月 15 日。


2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
                                               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
                                               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公司的股权结构。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即   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不足 6 人时);
5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6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公 司持 有的 本公 司股份没 有表 决   披露。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 司持 有的 本公 司股份没 有表 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7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授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权范围与比例如下: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 12      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同时符合下列条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件的非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事项:交易或合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发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下; 体授权范围与比例如下:
    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1)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 12 个月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       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非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
    的 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项:交易或合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2,000 万元;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 该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发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
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万元;交易或合同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债务和费用)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净资产的 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   30% 以 下 , 或 绝 对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民币 2,0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发    5,000 万元;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
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万元。                                 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    500 万元;交易或合同的成交金额(含承
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或出售资     净资产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
产事项。                               民币 5,0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3)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主营业务     万元。
投资事项。                               (2)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 12
    (4)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发行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
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非主营     项。
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      (3)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 12
汇、房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许的投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主营业务投资
    (5)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    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事项(包括资产抵      (4)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 12
押):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发行人及其控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非主营业务投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发行人     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房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担保对象   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在连续 12 个月   资)。
内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       (5)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符合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下列条件的担保事项(包括资产抵押):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不
                                       超过 70%;在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累计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在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累计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该担保非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8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超过 7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不超过 10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9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          (三)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
    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      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核意见;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四)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核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会;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会;
    起诉讼;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起诉讼;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
                                             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10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季度财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会计报告。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务会计报告。


11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二)公司利润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二)公司利润分
     配具体政策如下:                        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10%。
         特殊情况是指: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低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低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过 70%。
         (4)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         (4)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
     于 0.1 元。                         于 0.1 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2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
                                         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