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6-04-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131号
致: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
9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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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了《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4月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9层召开,由董事长夏曙东
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4月5日下午15:00时至2016年4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0,395,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021%。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795,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85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7,190,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3877%,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26,795,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5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
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190,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795,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二级全资子公司掌城科技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190,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795,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于进进
______________
韩旭坤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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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