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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6-04-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213号


    致: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8日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
    厦9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千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4月28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9层召开,由过半数董事
推举董事周洲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7
日至2016年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下午15:00时至2016年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3,205,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220%。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601,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07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6,807,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291%,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66,412,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2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
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2,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2,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2,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2,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弃权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6、《201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弃权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7、《201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弃权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8、《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夏曙东、夏曙锋、北京中智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
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6,411,856股,占参加表决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1,856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9、《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弃权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于进进




                                                       ______________

                                                           韩旭坤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