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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9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66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8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7日至9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8日交易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7日下午15:00
至2017年9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院B座1层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曙东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
423,78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32%。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为4人,代表公司股份107,220,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
    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
531,005,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81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107,220,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1.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夏曙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夏曙东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屈山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屈山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尹建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尹建平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夏曙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夏曙锋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王业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王业强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张兴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张兴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慕丽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慕丽娜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黄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黄峰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陈荣根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陈荣根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夏曙东、屈山、尹建平、夏曙锋、王业强、
张兴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慕丽娜、黄峰、陈荣根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
    声明: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3.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孙大勇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孙大勇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孙霖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477,401,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5%。
    此议案获得通过,孙霖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孙大勇、孙霖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谢昀女士共同组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
    声明:第四届监事会成员,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 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530,992,6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
反对票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207,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海涛律师、高媛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