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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30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人保远望”)不再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参加本次交易,其持有交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智科技”、“标的公
司”)的 4.6798%股权亦不再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参加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后,公司拟向交智科技除公司及人保远望以外的其他股东,即北京千方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千方集团”)、芜湖建信鼎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芜湖宇
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宇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
京慧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山、张兴明、张鹏
国、王兴安、林凯、王玉波、刘常康、闫夏卿、李林和张浙亮通过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合计持有交智科技 92.0435%的股权(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00 万元(以下简称“募集配套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合称“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审阅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立场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公司董事会
已征得本人的认可。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3、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问答之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且
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
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交易方案的调整事项。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慕丽娜                   黄   峰                       陈荣根




                                                  2018 年 0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