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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11-15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证券代码:002373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千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方科技”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02.1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46,761.2775 万股的 1.64%。其中首次授予
1,962.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46,761.2775 万股
的 1.34%,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1.71%。预留 439.4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46,761.2775 万股的 0.30%,占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量的 18.29%。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 449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
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可能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人员。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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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17 元/股。在本
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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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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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5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节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节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13

第七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7

第九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节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3

第十一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24

第十二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9

第十三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1

第十四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34

第十五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5

第十六节 附则............................................................................................................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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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千方科技、公
                  指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激励    指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
                       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限售期            指
                       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解除限售期        指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   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说明: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
     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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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
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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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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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应当
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

    在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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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49 人,包括:

    (一)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
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
励对象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人员。超过 12 个月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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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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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02.1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46,761.2775 万股的 1.64%。其中首次授予 1,962.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46,761.2775 万股的 1.34%,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1.71%。预留 439.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46,761.2775 万股的 0.3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量的 18.29%。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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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962.70              81.71%         1.34%
      人员(共449人)
           预留部分                       439.40               18.29%        0.30%

             合计                       2,402.10              100.00%        1.6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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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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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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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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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1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6.1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33 元的 50%,为每股 6.17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 12.30 元的 50%,为每股 6.15 元。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每股 11.96 元的 50%,为每股 5.98 元。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2.77 元的 50%,为每股 6.39 元。

    三、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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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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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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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相比2017年,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05.67%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7年,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46.8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7年,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96.16%

    注:1、以上净利润指标约定为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未扣除本次
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
    2、2017 年净利润指 2017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4,668,314.85 元。
    3、如上述期限内发生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事宜,净利润计算方法遵照证监会认可的
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解锁系数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解锁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
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19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
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
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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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因派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票面值即每股 1
元。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

                                           22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节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行
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
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6.16 元(假设以 2018 年 11 月 14 日收盘价每股 12. 33 元作
为授予日市场价格进行测算,最终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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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
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授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
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总摊销费用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962.70       12,090.23      587.72        6,750.38   3,274.44   1,477.70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

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一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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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
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
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25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授予条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
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
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确认激励计划的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
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
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

    (五)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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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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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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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
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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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
还债务。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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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并且可要求激
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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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
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
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裁员而离职;

    2、激励对象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

    3、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4、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

    5、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其他情形;

    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三)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按照本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执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导致职务变更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的,董事会有
权决定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有权决定其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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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3、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
有权决定其个人业绩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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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任何因本激励计划引起的或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纠纷或争端,均应由当事双
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通过相关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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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
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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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因派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票面值即每股 1
元。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且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均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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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递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公告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二)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
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确认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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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节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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