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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11-26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6

债券代码:112622             债券简称:17 千方 01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凡在 2018 年 11 月 27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11 月 27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
发的利息。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发
行的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 千方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622”)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将期满一年。根据
本公司《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保证“17 千方 01”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千方01”。
    2、 债券发行总额:本期债券面值总额为1.00亿元。

    3、 债券的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 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

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配售。

    (2) 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

资者,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由于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仅面向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

发行,公众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合格投资者

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5、 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6、 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1)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经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充分协商和审慎判断,最终票面利率为6.5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

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

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20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
公司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3)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

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

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

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

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

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

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4)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5) 支付金额:本期债券的本金支付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

时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登记日

收市时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票面年利率。

    (6) 发行首日:2017年11月28日。

    (7) 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

的11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 计息期限(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11月28日至

2022年11月27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0年1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 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

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

付)。

       (10)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8年起每年11月28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不另计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 兑付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

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

及最后一期利息。

    (12)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11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债券持有人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1月28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8、 债券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

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不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9、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 本期债券付息方

    本期债券(17 千方 01,代码:112622)票面利率为 6.50%,每 10 张面值人
民币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
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8.50 元。

    三、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7 日;
    2、除息交易日:2018 年 11 月 28 日;
    3、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28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11 月 28 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50%。

    四、 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1 月 2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千方 01”债券
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 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付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咨询联系方式

    1、 发行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 27 号楼 B 座 501
室
     咨询联系人:康提
     咨询电话:010-50821818
     传真:010-50822000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咨询联系人:罗静、徐思、蒋明华
     咨询电话:0755-82960984
     传真电话:0755-82943121
     3、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咨询联系人:赖兴文
     咨询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