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8年11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17 元/
股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4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62.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募集资金更合
理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没有违反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 2015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及运营项目”中包含的“智能
公交综合信息服务与运营”项目部分募集资金 52,000 万元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慕丽娜 黄 峰 陈荣根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