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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2019-11-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596-6 号



致: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中国
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

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 4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

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办法》”)、《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
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
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
法》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包
括: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
管理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
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
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等。


    5、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议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向 449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962.70 万股,授予价格为 6.17 元/股。


    6、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8)第 110ZC0310
号),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
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49 名调整至 435 名,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62.70 万股调整为 1,901.30 万股,约占授予前公司
总股本的 1.30%,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439.40 万股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均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7、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 2
人已离职,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54,000 股,回购价格为 6.17 元/股,该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 0.28%、0.00%,

该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48,662.5775 万股减少至 148,657.1775
万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148,662.5775 万元减少至 148,657.1775 万元。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由于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提出离
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其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17 元/股;公司该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9、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因《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中有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上述离职人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该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合计 54,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1、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该次回购价格
调整由 6.17 元/股调整为 6.115 元/股。


    12、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该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17
元/股调整为 6.115 元/股。


    13、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
会该次回购价格调整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由 6.17 元/股调整为 6.115 元/股。


    14、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及

1 名不幸因病去世且非因执行职务死亡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92,000 股,回购价格为 6.115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
别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48%、0.0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 148,647.9775 万股,
注册资本减少至 148,647.9775 万元。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15、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鉴于上述 3 名激励对象中,2 名因个人
原因离职及 1 名不幸因病去世且非因执行职务死亡,其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
定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2,000 股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6.115 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6、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因《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及 1 名激励对象不幸因病去世且非因执
行职务死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有权回购注销上述 3 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合计 92,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46,000 股,回购价格为 6.115 元/股,本

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数、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77%、0.0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将减少至 148,633.3775 万股,注册资本减少至 148,633.3775 万元。此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8、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 定,董 事会 决定对 上述激 励对象 已获授 但尚 未解锁 的限制 性股票
14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115 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9、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
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有权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
象 146,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20、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授予价格 8.75 元/股,向 184 名激励对象
授予 439.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 2019 年 11 月 26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


    21、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26 日为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9.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
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22、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26 日为 2018 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 8.75 元/股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
的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9.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根据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9 年 11 月 26 日为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
合上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1、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184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439.40 万股。


    2、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
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向 18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439.40 万股。


    3、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的
合法合规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需要办理的后续事项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草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等事项。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4、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黄婧雅




                                                            孙春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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