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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05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6
债券代码:112622               债券简称:17 千方 01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338 号)的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90,562,440 股,不超过批准的发行股数上限,也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每股发行价格 20.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899,999,991.2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 1,876,320,745.92 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110ZC00273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信银行北
京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
协议”)。截止 2020 年 7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存储情
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对应募投项目

 1      北京千方科   中信银行股份   8110701012      188,099.9991     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
      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北京   401952276                    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

      公司         分行                                        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

                    合计                        188,099.9991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

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701012401952276 ,截止 2020 年 0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88,099.999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
化 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蒋杰、徐开来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