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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12-03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
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公司分支
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
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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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或
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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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
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
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
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5、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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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转让;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
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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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应
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应
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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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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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
报送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
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本公司、本分支机构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
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
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7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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