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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12-03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千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
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管理部门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硬盘、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八十条及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涉及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或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八)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各
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前述(一)到(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
达到 8 股以上(含 8 股);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
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管
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二)证券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未尽事
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注 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 在 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
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

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

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