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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0-12-03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
                                 事意见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的相关
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和沟通的基础上,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次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2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5,541,00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预留授予的178名激励对
象获授的2,119,25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朴杰于
2020年因执行职务死亡,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
规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
按照死亡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决定其个人业绩考核条件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 关于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分析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具备注册发行中期票据
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2、公司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及下属
公司运营资金、偿还债务等符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的用途。通过发
行中期票据可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为业务发展
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议案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项及相关议案,同意将本次注
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受让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
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回避,会议的表决和
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将
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未来发展的掌控
力度,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峰                   陈荣根                      杨栋锐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