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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0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询问、积极
调查和沟通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
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74,7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 5.975325 元/股,预留
授予的回购价格 8.610325 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
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04名激
励对象获授的6,839,60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并连同因执行职务死亡的激励对
象朴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审议但尚未办理解锁手续的限制性股票一起办理解
锁手续、为预留授予的16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923,25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

    三、 关于核销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 173,100.93 元,是为了真实地反
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峰                  陈荣根                       杨栋锐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