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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06-11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3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的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下午3:00。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院千方大厦B
座1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曙东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370,642,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46%。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为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502,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237%。
    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407,14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83%,其中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502,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因新冠疫情的管控措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会,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
场会议。见证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学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仅选举一名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406,44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8271%;反对票 7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5,798,7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19%;反对票 7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郑学东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进进律师、高媛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