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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远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案2019-03-22  

						                 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涉及公
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转让或者注销。
让给职工。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案;
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