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远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案2019-03-22
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涉及公
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转让或者注销。
让给职工。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案;
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