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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远智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1-10-25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10 月修订)


  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 第一 条 为规范南 京科远智慧 科技集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 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及 规 范 性 文件 和 现 行适 用 的公 司 章 程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公司章
制定《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办法”)。                              特制定《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第 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公司债券及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 司债券、公司债券及发行权证等)以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资金。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 第三条 上市公 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
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资 项 目 具 有较 好 的 市场 前 景和 盈 利 能 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使用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
说明 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 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
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 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作。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节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
                                        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
                                        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
                                        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 第 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
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 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
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 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颁 发 并 适 用的 相 关 规定 和 深圳 证 券 交 国证监会”)颁发并适用的相关规定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并适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用的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 所”)颁发并适用的相关规则的要求,
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机构对公司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
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 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
                                        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节规定。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 第 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
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建立募集
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
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 用途。
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
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 专户管理。
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交所提交
书 面 申 请 报告 并 征 得其 同 意后 方 可 实
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 第 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放于专户中;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二)募集资金专户帐号,该专户 放于专户;
涉及的募投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
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时,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财务顾问;
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 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业 银 行 对 公司 募 集 资金 使 用的 监 管 方 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式;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方式;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 约责任;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
       公司在签署协议后应及时公告协议 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的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 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
公司应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 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应及时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当 视 为 共 同 一
告。                                     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 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
                                     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 第 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 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时,公司应当调整募 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
                                     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
                                     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
                                     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 第十 七条 公司 将募集资金用 作以下
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投资项目。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
                                     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第 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已在发行申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 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
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置换实施前报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 第二 十一条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
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 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
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 第二 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
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
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上市规则》 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 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上 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
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 第二 十三条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 当符合以下要求:
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
务资助;                                 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 以 外 的 对 象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并 对 外 披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露;
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 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
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额的 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第二 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
件:                                    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上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
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
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
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当期存
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第二 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容: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额及投资计划等;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置的原因;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金闲置的原因;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进行的措施;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 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
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具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
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
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 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的用途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市 场 发 生 变化 需 要 改变 募 集资 金 用 途 新项目;
时, 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金用途变更: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方式;
新项目;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变更的其他情形。
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告。
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 第二 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
                                      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第三 十一条 单 个或者全 部 募集资金
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 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
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七条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

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金承诺投资额 1%的,无需履行前款程序,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审议通过。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三十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
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 删除本条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
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的,不需要履行前款程序,
但 其 使 用 情况 应 在 年度 报 告中 予 以 披
露。


       第三 十五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 第三 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
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 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
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 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
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
实施;                                  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
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
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
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
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 第三 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
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
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
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门未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时, 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交检查结果报告时,应当及时向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 第三 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面 核 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
出具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鉴证报 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告中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 况出具鉴证报告。
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 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
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媒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募集资 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
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
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 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 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期限等情况。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
                                         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
                                         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
                                     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本次修改中,因在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新增、删除条款,故后续各条
款序号、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作相应调整顺延。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