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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远智慧: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2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7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景忠、潘希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 公 司 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
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 16:30 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
东路 12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国耀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31,320,54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五点八八三三(55.8833%)。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 9:15 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346 股。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31,320,5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
十五点八八三三(55.8833%)。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346 股。
    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
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
料,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1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31,528,8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9719%。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01 选举刘国耀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528,89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02 选举胡歙眉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528,89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03 选举曹瑞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528,89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04 选举刘铭皓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528,89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王培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528,89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02 选举赵湘莲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528,89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03 选举汪进元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528,89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3.01 选举王维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528,89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
    3.02 选举张勇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528,89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528,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4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且上述议
案 1、议案 2 和议案 3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逐项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景    忠




                                                    潘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