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远智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6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决策、协议财务数据信息
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经战略发展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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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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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
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
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战略发展部备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
围及时报告战略发展部。
第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公司内部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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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分
子公司负责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档案》(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
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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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等重大事项时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
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该信息公开披
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因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需向其提供有
关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
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
的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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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相关人员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经办人应同时向公司外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
办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交至战略发展部。
通过统计局专用网上申报系统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经办网上统计
申报的人员纳入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档案》及时提交至战略发展部。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可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
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以上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
评、警告、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
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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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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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人员姓
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