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集团: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0-29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8-084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福
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天原”)于 2017 年 5 月收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通知书(【2015】
闽民初字第 152 号),追加福建天原为共同被告参与汕头海洋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简称“汕头海洋”)与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简
称“北大方正物产集团”)、福建方兴化工有限公司、福建鸿润化工有
限公司(简称“鸿润化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诉讼,汕头海洋
公司主张福建天原化工对侵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7-044)。
一、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来
人民币1亿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2亿元。鉴于原告汕头海洋公司当庭变
更诉讼请求,为保障自身权益,北大方正及福建天原在法庭调查结束
后,请求法庭中止辩论程序,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原
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鉴定,并按规定重新给予各被告举证期限。
福建省高院同意中止辩论程序,并给予原、被告各方当事人30天的举
证期限,是否进行司法鉴定,由合议庭研究后再决定,开庭时间另行
确定。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对该诉讼非常重视并积极应诉,在诉讼过程中,福建天
原为证明现在使用的技术是由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和浙江
中控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与原告汕头海洋公司的技术无关,遂委托
福建工大司法鉴定所对福建天原的聚苯乙烯生产技术进行了司法鉴
定,鉴定机构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如下鉴定结论:“依据天原公
司现有的文件资料和实地调研,三位鉴定人一致达成如下鉴定意见:
福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的聚苯乙烯生产技术与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
有限公司和浙江中控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技术具有同一性”。
根据原告汕头海洋公司在举证过程中,提交法庭的 9 张广东省石
油化工设计院 2000 年为汕头海洋公司设计的“生产管道及仪表流程
图”,福建天原化工再次委托福建工大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图纸与福建
天原生产现场的管道及仪表流程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机构于 2018
年 10 月 13 日,根据三位鉴定人的一致意见,出具如下鉴定结论:“福
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 PS 生产线管道及仪表流程与广东省石油化工设
计院 2000 年设计的 9 张 PS 生产线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在引发剂引发系
统及附属装置、配料工段、添加剂系统、聚合工段、循环水系统、切
胶系统、循环冷却系统、低聚物回收系统等方面的管道和仪表图有较
明显差异”。
三、本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鉴于福建天原系通过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程序受
让福建鸿润化工的机器设备及土地、房屋,截止目前,汕头海洋公司
尚未向法庭提供福建天原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且在诉讼过程中,
汕头海洋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已经向法院
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赔偿责任的担保,因此,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构
成侵权,北大方正物产集团也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福建天原化工作为
连带赔偿责任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较小。鉴于目前,无论是
国内还是国外,聚苯乙烯生产技术均很成熟,若福建天原最终被判侵
权,也可委托其他化工设计院提供类似的生产技术,不会对福建天原
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该诉讼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和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