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集团: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3月)2019-03-15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2019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期货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
解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
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经董事会授权作为负责期货交
易业务领导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运作期货业务的目的是规避生
产经营中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交
易。
公司选择期货交易品种的原则是:
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所需的原燃材料以
及贸易活动范围内的产品都可以开展。
第三条 公司设立期货交易工作机构,负责拟订公司期货交易业
务等相关的风险控制策略和程序;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
期货交易工作;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四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
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和交易风
险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过程中的资金风险
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强内控管理和资金的安全管理,及时识别和防范
交易中出现的资金风险。
第六条 公司建立向董事会提供关于期货交易业务的报告制度,
明确报告类型及内容,报告时间及频率,明确从事此业务的每一岗位
和相关人员在组织中的报告关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根据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审计部门、
资产财务部、风险管理部门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套期
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执行过程与内部控制制度
相一致。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
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
公司董事会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期货业务工作小组
期货
业务
风险
监督
员
期货
期货 期货
期货 业务
业务 业务
业务 会计
交割 结算
交易 核算
员 员
员 员
第十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期货领导小组管理,期货业务管理办
公室主任主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
(一)期货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公司董事长
副组长:公司总裁、总会计师
成员:公司董事会董秘、分管销售副总裁、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期货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健全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2.组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组织、风险控制管理组织、内
部稽核组织和结算控制组织。
3.制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思路和管理流程。
4.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核准套期保值决策。
5.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6.、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期货交易业务工作
部门。工作机构设在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
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由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负责。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成员岗位设置如下:
1.交易员1-2人,由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专职人员担任。
2.期货交割业务员1人,由销售部门专职人员担任。
3.结算员 1 人,由财务部专职人员担任。
4.会计核算员 1 人:由财务部专职人员担任。
工作小组负责对公司交易品种期货及现货进行研究,并提供期货
交易决策建议,其主要职责为:
1.承担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
销户、帐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帐户申请及使用设置
等帐户日常管理。
2.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
方案,报期货领导小组决策,并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投资决策,
制定详细的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3.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
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4.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
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及
时提出期货交易业务和现货销售业务建议。
5.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期货交
易业务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6.定期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7.清晰有效地向有关部门传递期货交易业务决策信息。
8.接受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结算、风控、审计监察组织的监督、检
查。
9.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资产财务部设立期货交易业务结算风险控制组织,其
主要职责为:
1.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决议,制定公司内部期货保证金预警体
系,并落实执行。
2.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交易确认、资金结算管理及资金风险内控
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完善。
3.负责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结算风险
情况。
4.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资产财务部、公司期货工作小组、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提交期货交易业务的资金风险控制方案。
5.对公司综合风险控制体系的建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6.接受公司审计部门及内部稽核人员对期货业务的监督、检查。
7.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期货交易业务组建内部风险控制
和稽核组织,实施风控和稽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
作流程。
2.定期审查公司期货交易业务交易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
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领导小组决策的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3.对期货交易业务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交
易业务能够正常进行。
4.定期审查公司期货交易业务风控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
期货交易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5.按规定定期完成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并提交
期货领导小组实施评估。
6.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的岗位职责
1.组长的岗位职责
(1)定期组织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进行行情分析、制定套期保值
方案,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操作。
(2)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计划等事项的审核上报等。
(3)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安排资金调拨计划,根据期货套期保
值流程安排人员办理具体资金调拨手续。定期安排人员进行头寸结算
和风险测算,按照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提供的数据计算保证金的风
险度,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提供的期货价格走势进行分析,提
出保证金增补计划。
(4)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领导对套期保值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价,
以总结经验,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
(5)组织小组成员定期向公司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总结。
(6)组织推进与外部期货专业机构的沟通、咨询。
(7)其他相关工作。
2.期货交易员的职责
(1)结合公司的实际订单、库存情况,以及期货市场情况及时
与操盘手协商拟订并提交套期保值方案。
(2)套期保值方案应包含以下决策内容:
开仓决策:若判定市场远期为下跌,可立刻在期货市场开仓卖出
相应的远期头寸实施保值;若判定市场将上涨,可立刻在期货市场开
仓买入相应的远期头寸实施保值。
平仓决策:在持仓过程中,若判定市场为继续下跌,则与现货销
售情况相对应择机平仓;若判定市场将上涨,则选择在合适的时机提
前平仓。
(3)交易员所有行为均须经过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授权
并接受风险监督员的检查。
(4)交易员接到指令并成交后,须将结算单打印并保存,其中
必须包含成交合约月份以及明确的每吨成交价格。
(5)观察分析期货走势以及市场升贴水情况,根据公司套期保
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整理对照销售计划,拟定套期保值操作计划,
并定期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6)详细记录每笔期货的操作,形成套期保值日报(包括期货
头寸、风险、保证金等内容)。
(7)与期货公司接洽每笔操作的结算单,并核对实际操作与计
划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必须及时上报,核实原因并进行处理。
(8)其他相关工作。
3.期货交割业务员的职责
(1)负责交割业务,按组长指令,办理具体的入库、标准仓单
的注册等业务。
(2)每天及时了解生产、销售、供应部门现货库存、销售及原
料供应的具体情况,并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现货库存及形成仓单
情况。
(3)对经手的每笔业务,要做书面记录。
(4)与交易员保持通讯畅通,业务办理完毕应及时通告交割及
仓单详细情况。
(5)检查库存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交割风险提出预案并负责协
调处理。
(6)其他相关工作
4.结算员的职责
(1)每日交易结束后,审核交易员提供的持仓情况、资金情况
数据,如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与交易员联系核实。
(2)若情况严重,有权直接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3)向相关人员上报周、月、季、年期货业务报表。
(4)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办理相应的资金收付手续,单证传递到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5)整理、保管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
务资料以及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
(6)其他相关工作。
5.会计核算员
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
6.风险监督员
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过程实施风险控制监督,并提出风控
意见和评估报告。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
规定及审批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
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
序和方案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
内的操作。
第十八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
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
权利。
第四章 期货交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须由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将具
体交易方案提前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逐单确定交易额度、止损限额、
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并对交易效果进行评估,得到公
司期货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
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
发重大损失时,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及时主动报告,公司期货管理小
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提出期货交易业务操作思路,
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期货交易业务操作方
案,吸收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金调拨人(公司总会计师兼任)根据公司期货交
易方案实施资金的调拨;结算员根据公司的帐户资金余额和保证金支
出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控制帐户资金风险,并通知交易员。
第二十三条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
期货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二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将与期货公司初步确认的
成交单传递给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主任。每个交易日后交易员对持有
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 在收到期货公司发来的帐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公
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核查无误,
则由交易确认员在帐单上签字并向期货经纪公司发确认;若不一致,
则需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四十
二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
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六条 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期货交易方案,若不
符合,须立即报告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直至董事会秘书,并提交
期货领导小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资金调拨
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
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帐户进行严格管理和帐务处理,并对
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档案管理员对资料进行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
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单证汇总传递到公司资产财务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
货头寸时,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应提前和现货销售、供应部门、审计
部门、资产财务部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
位币。公司目前的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定义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
司套期保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
(一)公司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
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
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套期损益”科目,贷记 “其
他货币—期货保证金”科目。
(二)公司套期开始日指定被套期产品的会计处理:按产品历史
成本计量,借记“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科目,贷记 “库存商
品”科目;套期开始日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为 0。
(三)资产负债表日,公司财务核算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净变动
时会计处理为:套期保值合约若是盈利,则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
科目,贷记“套期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
(四)公司在产品现货交易完成日,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同时结算套期工具;若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
值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 “交
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借记“交易性金
融负债”科目,贷记 “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科目。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财务处理依据:按照新《企
业会计准则》(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等中有关衍生工具或套期保值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割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期货交割及套期保值在进入实物交割阶段就等同于一般商品贸
易,税收上与一般商品贸易所涉及到税种基本一致,只是期货交割的
增值税有其相对的特殊性。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期货货物征收增
值税的相关政策执行,主要处理依据法规有:
(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
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 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60 号文。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的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点,
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
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
收支核算和期货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
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
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
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
执行。
2.期货从业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
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
违规行为。
(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4)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置风险监督员岗位,风险监督员可以直接对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
程序。
(三)审查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
(四)为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制定期货交易方案提供必要的信息
数据支持,并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交易计划和具体交易
方案。
(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
程的正常进行。
(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八)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选择国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
公司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
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公司的发
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
主任,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期货公司。
第三十九条 风险监督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交易产品是否为
本制度规定的期货品种;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审计部门负责人直至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应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
月份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交易量,任何时候不
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
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
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
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
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期货交易方案测算已建
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帐户,用于保证当期货交
易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帐户中资金无法
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专用风险保证金来源为公司实现的利润和期货
交易收益,风险保证金帐户资金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
报告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和风险监督员;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主
任和风险监督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审计部门报告,
同步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
主任、审计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交易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若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期货交
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或者潜
亏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立即平仓停止交易。期货
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风险管理员应向期
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审计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直至期货领导小组;公司并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
取的对策。
2.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
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
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
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
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交易
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从业人员、风险
监督员,并纳入公司敏感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实施管理,加强相关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
时提供期货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
实现交易通讯设施设备的专人专机专管专用,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
相应的保密监督管理措施,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
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期货业
务管理办公室和资产财务部应制作期货交易业务日报表,及时向期货
领导小组分别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
动盈亏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交易员应每日与结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
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
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五十三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
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信息至期货
业务管理办公室和审计部门,并向集团总会计师报告。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公司负责建立公司期货交易过
程中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帐、文本合同等的档案管理,由专
人负责实施建档、存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公司对期货交易的原始资料、
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5 年。
第五十六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
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5 年。
第十章 监督与保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的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
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期货业务所有相关人员严禁泄露本公司的期货
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
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
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
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章 稽核检查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管理部下设风险监督岗。具体负责监督
检查公司期货业务。要求有丰富的经济及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熟悉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十四条 公司风险监督岗独立于公司各期货业务部门,可以
直接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稽核
管理工作,指导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监督期货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
货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内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在稽核检
查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公司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监督公司执行内部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3.定期审查期货交易部门的相关业务记录,定期审查公司期货交
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
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
4.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5.根据稽核管理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提
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在以下时
间要求进行期货业务稽核检查:
(一)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季度稽核检查,将稽核检查报
告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二)在上半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上半年稽核检查,将稽核报
告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三)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年度稽核检查,将稽核检查
报告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十二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六十八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
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六十九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
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七十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
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
第七十一条 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按时交割,应当采取措
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七十二条 当期货行情出现不利于交易业务的单边行情时,在
实物交割以前企业有可能出现浮亏甚至巨额浮亏时,按原定的方案实
施。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
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
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
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
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福利,向人民法
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
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 0 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