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2021-06-01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债券代码:114361 债券简称:18 天原 0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公司将以第三人的身份积极参加本案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公司
权益。
●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煤矿整
合尚未开始,本案对公司的资产安全、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另外,公司下属昌能煤矿的复建复产工作仍在正常推进之
中。
本次诉讼为彝良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诉彝良县人民政府矿业行
政管理案。因本案处理结果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
原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许家院煤矿(简称:
许家院煤矿)有直接利害关系,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简称:天力
煤化)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昭通中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2021 年 5 月 28 日收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参加诉
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云 06 行初 54 号)等文书材
料,受理天力煤化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彝良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富强矿业)
被告:彝良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涉及的诉讼起因、诉求及行政答辩内容
(一)诉讼的起因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
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
61 号)等相关文件,彝良县煤矿整治方案将许家院煤矿、彝良县富
强矿业有限公司昌盛煤矿(简称:昌盛煤矿)、彝良地泰矿业有限公
司发路联营煤矿(简称:发路联营煤矿)进行整合。因许家院煤矿和
昌盛煤矿就煤矿整合主体存在分歧,为确保整合主体具备整合能力和
后期建设能力,彝良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许家院煤矿、昌盛煤矿、发路联营煤矿召开会
议,三方形成以缴纳煤矿整合重组主体资格收购保证金方式确定煤矿
整合主体资格的方案,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由三方签字确认。2020
年 9 月 28 日,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下发《关于缴纳
煤矿重组整合主体资格收购保证金的通知》(简称:《缴纳保证金通
知》),截止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只有天力煤化缴纳了保证金,昌
盛煤矿和发路联营煤矿均未缴纳保证金。2020 年 9 月 29 日,彝良县
人民政府向昭通市人民政府上报《昭通市彝良县煤炭行业整治煤矿清
单承诺书》和《昭通市彝良县整合重组煤矿清单》(第二批);2020
年 9 月 30 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公示的《昭通市煤炭行业整治煤矿清
单承诺书》和《昭通市整合重组煤矿清单》(第三批)列示:许家院
煤矿为整合主体,被整合对象为昌盛煤矿和发路联营煤矿。确认了许
家院煤矿取得煤矿整合重组主体资格(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
露的 2020 年度报告中 “其他重大事项”)。
原告向昭通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下发的《缴纳
保证金通知》行为于法无据,与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相悖。将许
家院煤矿确定为煤矿整合主体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
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彝良县煤矿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缴纳煤
矿整合重组主体资格收购保证金的通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撤销《昭通市彝良县整治煤炭行业煤矿清单承诺书》
和《昭通市彝良县整合重组煤矿清单》(第二批),重新作出行政行
为。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行政答辩主要内容
答辩人:彝良县人民政府
被答辩人:彝良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富强矿业)
彝良县人民政府就富强矿业所诉内容向昭通中院提交了行政答
辩状,主要答辩内容如下:
1、答辩请求
(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2、主要答辩意见
彝良县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云南省
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煤矿项目升级改造行政审批
的通知》(云煤整治办(2020)19 号)规定,整合重组煤矿须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协议签订。2020 年 9 月 24 日,因上报整合主体的截
止期限临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
治工作意见》(云政办发〔2020〕29 号)第一条(三)款规定:整
合主体必须有资金实力和相应管理团队,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必
需的投入”的明确要求,彝良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三家煤矿进行最后
的协商谈判,三家煤矿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确定
整合主体资格。
(1)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被答辩人请求判决撤销的《昭通市彝良县整治煤炭行业煤
矿清单承诺书》和《昭通市彝良县整合重组煤矿清单》(第二批)不
是可诉行政行为。
(3)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4)三家煤矿协商确定的整合主体确定方案,是对三家煤矿均
公平合理的方案,该方案有利于后续整合工作,也符合省级政策要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煤
矿整合尚未开始,该事项对公司的资产安全、经营情况不会造成重大
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