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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原股份:天原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10-22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指导,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宜
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聘
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如出现董事会秘书离职情形,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
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
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书面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则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
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
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不能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应遵守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
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十八条 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 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接要求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
身份做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