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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原股份:天原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10-22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

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宜宾天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主要由会计、金融、行业、法律等

专业方面的人员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含)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的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十三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审核

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证

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如差额选举独立董

事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操作细则如

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的独立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获选独立董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高者确定,但每

位当选独立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因获选的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

数;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独立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

超过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

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

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董事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以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请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相关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战略与风险、财务预算、审计、提

名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所占比例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

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

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

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上市公

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
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

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

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行关联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十)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众利益

的要求、或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

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

不得受他人操纵;除非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根据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随时为独立董
事履职、实地考察提供便利。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