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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原股份:关于与中能氢储(北京)能源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2021-11-16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5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能氢储(北京)能源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我国 2030 年碳达峰、2060 年碳中和的目标指引下,能源
结构转型和发展新能源是必由之路,氢燃料电池汽车是新能源汽车的
重要技术路线之一,近年来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氢能和燃料电
池汽车产业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
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甲方)为抓住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公司富
余的氢气资源,进一步优化完善在新能源产业布局,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与中能氢储(北京)能源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能
氢储、乙方)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相关的正式协议及合同的签署及实施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3、本协议的签署对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

看,该合作协议的签署将给公司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加快公司在新

能源产业布局,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4、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协议签署情况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与中能氢储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双方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在氢能储运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合

同金额,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开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中能氢储(北京)能源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储氢装置、

氢燃料电池生产与系统总成的专业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

代表人孙祥森。中能氢储拥有优秀的技术专家团队,开发的常压纳米

储氢系统以及模块化、低压燃料电池系统专利技术是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先进技术;其开发的纳米储氢系统具有强度高、质量轻、成本低

等诸多优势,及其低压燃料电池系统具备成熟的产业化技术,产品能

够应用于固定式储氢、便携式储氢、车载储氢、加氢站、能源方舱等

诸多领域。

    2、中能氢储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中能氢储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经查询,中能氢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主要内容
    双方基于长远发展战略的考虑,依托甲方丰富的氢气资源、制氢
技术,乙方具有行业先进的氢气储存技术的优势,双方在以下方面拟
通过投资建立深度合作关系。
    1、利用乙方纳米纤维管储氢技术在宜宾投资建设高效储氢系统
的产业化生产基地,为新能源市场提供更加高效的氢能储运方案。
    2、共同投资高效开发利用甲方富余的氢气资源,为甲方周边的
氢能市场提供从氢储能、加氢站、能源方舱到可扩展的模板化燃料电
池发电等优质的氢能服务。

    (二)合作磋商机制
    合作双方同意将在本协议签订后,组建项目工作组,推动项目的
产业落地。
    双方开展合作的具体内容及事项需要按照各自的决策程序后签
署具体的合作协议。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后即生效。

    四、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符合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以及

公司的长远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与储氢行业优势资源形成合作,进

一步拓展公司在氢能产业链的布局,推动公司在氢能产业的发展,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的签署仅为双方后续开展合作的指导性文件,目前双方

正式的合作方案、金额等事项尚在进一步协商筹划过程中,未来双方

达成正式合作协议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且相关方案尚需经过双方有
权机构审批,后续方案的实施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根据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