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向宜宾锂宝增资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将《关于向宜宾锂宝增资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潘自强、韩复龄、王敏志、郭孝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