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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原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03-07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作用,防范内
部控制风险,促进公司完善及提高治理水平,确保公司目标
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为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经
济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
监督,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
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
事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其负责
并报告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其负责人按公司
组织人事任免相关程序进行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
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
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
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
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
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和后
续教育,不断提高思想品质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
作质量。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
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审计监督,作出评价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建立公司审计管理体系,制定相
关制度、流程,并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撰
写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检查审计建议、审计决定的执行
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
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
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
   (七)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
   (十)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工作;
   (十二)对公司所辖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和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部的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关联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主要负
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及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
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
报公司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
成审计组, 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书面或邮
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
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
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根据需
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
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部审定审计报
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报公司批准,
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或审计决
定上报公司党委、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
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
结果报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向审计部反馈,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审计委员会
裁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
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审计部应
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
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考
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
委、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
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司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