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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原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4-06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核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51号)的核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
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86,532,951股,

发行价格为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97.98元,扣除
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5,111,819.25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4,888,178.7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3年3月13日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XYZH/2023CDAA5B0028号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立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

及相关子公司(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宜宾天原科创设计有限
公司)开立本次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用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资金用途
                                                账户账号


                                                           年产 10 万吨磷酸铁锂正

        宜 宾 天 原 集 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5925924900130 极材料生产项目、研发检
 1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宜宾分行       00079906        测中心建设项目、偿还银

                                                           行贷款


        宜 宾 天 原 集 团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1167200000020
 2                                                         偿还银行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都分行       8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宜宾天原集团                       2249410104001 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3                      有限公司宜宾翠屏
        股份有限公司                       7880            偿还银行贷款
                        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宜宾天原集团                       9510030100149 年产 10 万吨磷酸铁锂正
 4                      股份有限公司宜宾
        股份有限公司                       19091           极材料生产项目
                        市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方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1
       甲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2
    甲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3

    甲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4
    甲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各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
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
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

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
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
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
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