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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0-081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3:15开始
    (2)网络投票: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香格里拉大酒店一楼会议室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328号天津香格里拉大酒店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徐道情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所代表公司股份数
量 97,101,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53.2193%。其中:
( 1) 现场 出席 会议 的 股东 、股 东 代表 及股 东 授权 委托 代 表人 共4人 ,代 表股 份 数 量
97,083,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53.209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
量 1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0.009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3,390,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3,372,9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1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表决结
果如下:
    1.00《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增补方建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7,083,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72,9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80%。
    1.02增补张梅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7,084,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73,9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075%。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083,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
对17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72,9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80%;反对1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22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含)同意,作出特别决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兆美、侯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