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 1.关于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有关议案等相关资料,我们经审阅并就有关情况 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认为该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潘广成 方建新 张 梅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