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豁免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豁免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以上豁免承诺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潘广成 方建新 张 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