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25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
1.关于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有关议案等相关资料,我们经审阅并就有关情况
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认为该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
审计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
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雷英 方建新 张梅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