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开展银行定期存单质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目前具备较好的偿债能
力,财务状况稳健。开展该业务,有助于公司后续的资金使用规划。可以更好
地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资金计划安排,对公司资金管理、经营运作起
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中央药业本次开展银行定期存单质
押业务。
二、关于调整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天津力生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
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提交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对于该议案,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议案已获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雷英 方建新 张梅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