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 关于调整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有关议案等相关资料,我们经审阅并就有关情况 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认为该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雷英 方建新 张梅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