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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监事会的核查意见2022-10-29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审阅了《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资料,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力生制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126号)、《关于进一步做
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
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约束机制,应对医药行业激烈竞争,充分调动公司经
营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力生制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旨在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
利进行,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26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匹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次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中长期激
励约束机制,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和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