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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生制药: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2-10-29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3.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安排等不存在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约束机制,应对医药行业激烈竞争,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才、营
销人才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雷   英_________   方建新 _________     张   梅_________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