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2-12-10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等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相关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满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条件,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5.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年12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授予日,向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8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3.8万股,授予
价格为13.66元/股。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
生化制药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雷 英_________ 方建新 _________ 张 梅_________
2022 年 12 月 10 日